容忍人搜索嫌犯是一条通往奴役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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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近日一个“公安协查”的帖子引起不少网友的关注,河南汝阳县一民警在网上发帖:“人肉搜索”犯罪嫌疑人线索,并提醒大家遇到此类事件注意防备。对于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人家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网友众说纷纭。(7月17日河南商报)
对于该民警的做法,很多网友跟贴表示支持——这种“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社会心理不能不令我感到背上寒溲溲地冷气直冒。我的第一反应是非常非常地恐怖兼恐惧——我不知道自己哪一天也会被这群“网络暴民”或以维护社会正义为己任的某位警察以某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来一个“人肉搜索”或其他的什么玩意。按照该民警和那些支持他的网友的逻辑,只要目的正当或宣称目的正当,就可以随时对任一公民任意地施加某种或隐性或显性的暴力——生活在这种社会环境中,我有什么理由能幸免在某个时候某个地点因某件事不遭受到同样的待遇呢?
或许,该民警一心只想破案,根本没有考虑过这样做是否违法,也没想过这种做法对社会的危害性可能更甚于他想侦破和制裁的违法行为本身,更没有想过这种做法的逻辑预设究竟何在。就他一人作如是想,我们还可以说,这只是个案或个人行为,可怕的是——支持他的网友们和表态“那试试吧”的局领导也怀着同一想法。
不管是否有正当的理由“人肉搜索”都是一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严重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普通公民实施“人肉搜索”尚且应该遭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更何况本应该知法懂法、遵纪守法并负有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的神圣使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警呢?如果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足以说明对方就是罪犯,仅仅只是怀疑某人犯了某种罪,警察就可以采取某种“非常措施”置嫌疑对象最基本且不可让渡的人权于不顾,这其实是一种亵渎法律的非理性做法,其社会危害性恐怕更甚于它声称要对付的犯罪本身——它的逻辑前提是“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即目的的崇高性可以证明手段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按照这种推理,只要宣称自己是为了某种“公共利益”和“大多数人的幸福”只要将某人或某一群体“妖魔化”或随意地贴上一个“嫌疑犯”的标签,饱受人们诟病的“刑讯逼供”就是合理的,所有的警察或政府的权力滥用都是合理的;总之,只要目的是正当的“真理或正义在握”的群体或个人就可以无视并践踏人世间的一切规则和法律。纵观人类的历史,从十字军东征到中世纪的宗教迫害,从希特勒的屠杀犹太人到斯大林的古拉格,从文化大革命到当代世界经常发生的各类恐怖主义事件,等等,所有这些人为造成的巨大社会灾难,哪一桩哪一件,在其发动者和支持者的眼里,不是一项非常崇高的事业呢?不幸的是,这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事业给人民带来的却是无穷无尽的灾难。
或许,通过“人肉搜索”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真能以非常快的速度抓到真正的罪犯,但万一抓到的却是一个无辜的“嫌疑犯”呢?何况,在支持这一目的正当的警察的违法行为时,我们其实同时也等于是向政府让渡了自己不可让渡的最基本的人权。如此一来,我们得到的绝非治安良好的天国,而是正在自觉自愿地走上了一条“通往奴役之路”——发生在某位无辜的“嫌疑犯”身上的事件,迟早有一天将会降临到我们自己的头上。
大河网近日一个“公安协查”的帖子引起不少网友的关注,河南汝阳县一民警在网上发帖:“人肉搜索”犯罪嫌疑人线索,并提醒大家遇到此类事件注意防备。对于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人家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网友众说纷纭。(7月17日河南商报)
对于该民警的做法,很多网友跟贴表示支持——这种“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社会心理不能不令我感到背上寒溲溲地冷气直冒。我的第一反应是非常非常地恐怖兼恐惧——我不知道自己哪一天也会被这群“网络暴民”或以维护社会正义为己任的某位警察以某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来一个“人肉搜索”或其他的什么玩意。按照该民警和那些支持他的网友的逻辑,只要目的正当或宣称目的正当,就可以随时对任一公民任意地施加某种或隐性或显性的暴力——生活在这种社会环境中,我有什么理由能幸免在某个时候某个地点因某件事不遭受到同样的待遇呢?
或许,该民警一心只想破案,根本没有考虑过这样做是否违法,也没想过这种做法对社会的危害性可能更甚于他想侦破和制裁的违法行为本身,更没有想过这种做法的逻辑预设究竟何在。就他一人作如是想,我们还可以说,这只是个案或个人行为,可怕的是——支持他的网友们和表态“那试试吧”的局领导也怀着同一想法。
不管是否有正当的理由“人肉搜索”都是一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严重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普通公民实施“人肉搜索”尚且应该遭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更何况本应该知法懂法、遵纪守法并负有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的神圣使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警呢?如果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足以说明对方就是罪犯,仅仅只是怀疑某人犯了某种罪,警察就可以采取某种“非常措施”置嫌疑对象最基本且不可让渡的人权于不顾,这其实是一种亵渎法律的非理性做法,其社会危害性恐怕更甚于它声称要对付的犯罪本身——它的逻辑前提是“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即目的的崇高性可以证明手段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按照这种推理,只要宣称自己是为了某种“公共利益”和“大多数人的幸福”只要将某人或某一群体“妖魔化”或随意地贴上一个“嫌疑犯”的标签,饱受人们诟病的“刑讯逼供”就是合理的,所有的警察或政府的权力滥用都是合理的;总之,只要目的是正当的“真理或正义在握”的群体或个人就可以无视并践踏人世间的一切规则和法律。纵观人类的历史,从十字军东征到中世纪的宗教迫害,从希特勒的屠杀犹太人到斯大林的古拉格,从文化大革命到当代世界经常发生的各类恐怖主义事件,等等,所有这些人为造成的巨大社会灾难,哪一桩哪一件,在其发动者和支持者的眼里,不是一项非常崇高的事业呢?不幸的是,这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事业给人民带来的却是无穷无尽的灾难。
或许,通过“人肉搜索”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真能以非常快的速度抓到真正的罪犯,但万一抓到的却是一个无辜的“嫌疑犯”呢?何况,在支持这一目的正当的警察的违法行为时,我们其实同时也等于是向政府让渡了自己不可让渡的最基本的人权。如此一来,我们得到的绝非治安良好的天国,而是正在自觉自愿地走上了一条“通往奴役之路”——发生在某位无辜的“嫌疑犯”身上的事件,迟早有一天将会降临到我们自己的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