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办婚丧嫁娶需申报通知有违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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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一日起,山西太原市副科级以上官员,本人和直系亲属操办的婚丧嫁娶、生日祝寿、国外留学、国外定居等喜丧事宜,必须全部进行书面报告。(中新社太原九月二日电)
或许,很多人将为太原市这一反腐倡廉的创举叫好,因为确实有不少政府官员喜欢借操办婚丧嫁娶之名而大行收贿或变相收贿之实。然而,若是有官员真如此这般,自然是触犯了国家的有关法律,应该接受相关法律的制裁,何须叠床架屋,利用行政的手段下发一个不痛不痒的通知,对官员操办婚丧嫁娶的事件进行所谓“规范”呢?
毕竟,操办婚丧嫁娶只是私人事务,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政府不应该也无权进行任何干涉。就算是政府官员,他或她在处理私人事务的时候,首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权自由地处置自己的财产,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或决定私人事务的处理方式,政府的职责是保护公民这些最基本的权力的实施,而不是利用种种冠冕堂皇的借口肆意侵犯这种权力——即便是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件时比阔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只要不违法,干你政府何事?
或许,有人会认为,婚丧嫁娶申报制度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没什么区别。其实,区别可大着呢。“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将对官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财产变动情况的监控数据,作为分析和衡量官员是否以权谋私或索贿纳贿的重要指标,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官员的任前财产虽属个人隐私,但当他或她进入政治公共空间时,却也成了公共事务——任前的财产申报相当于他或她与全体公民签订的一个暂时放弃关于自身财产的隐私权的契约,当他或她从政治公共空间退出时,这种最基本的人权又会得到恢复,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婚丧嫁娶的申报则不同:
其一,这一制度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由于送礼者所送礼金的多少以及他们与主办人的亲疏程度如何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而且,收受礼金多少算是“腐败”多少算是“正常”亲属、挚友的范围应该如何界定,都是一笔“糊涂帐”因此,签定这里头是否存在“猫腻”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就算申报了,你纪委具备这种鉴别能力吗?结果还不是这一制度形同虚设。何况,就算对官员每一次具体的操办婚丧嫁娶事件进行严密监控是可能的,恐怕也得耗费巨大的行政成本,实在是得不偿失。
其二,虽然动机是良好的,却也不能不说,太原市纪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的通知侵犯了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尽管为了预防政治公共空间官员腐败行为的发生,作为公民的官员必须让渡一部分基本的权力,如财产的隐私权,但这种个人权利的让渡应该是“必要”的,有节制的,并非其所有的私生活都应该置于公众或公共警察权力的监控之下。而且,让渡契约的签订应该发生在任职以前。太原市纪委对于官员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规制由于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是非“必要”的,而且是在官员任职期间强加于其头上的,有以公共权力侵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之嫌——在此意义上,这一规定也是违法的。
表面看来,此通知只是侵犯了少数公民(即作为官员的公民)的权利,其实却是对全体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的侵犯,同时也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它既侵犯——尽管这种侵犯往往是表面的——又无限扩张了官员的权力,而正是这种无限扩张的权力,将异化成一种无法无天的“合法暴力”成为使所有公民都失去安全保障的“社会公害”)——因为,如果政府拥有以“为”的名义任意侵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随意出台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政法规的权力,那么,任何公民的权利都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在政府“为”的名义下,任何公民都可能成为“被”(一言以蔽之“被剥夺”)的对象。
说白了,太原市纪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的通知不但是一种毫无实效的“廉政秀”而且是政府部门“违法乱纪”的产物。我们的政府天天喊着“反腐倡廉”如果政府行为和行政权力不纳入法制的轨道,甚至可以随意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打着“为”的招牌任意地侵犯公民的合法公益,纵使喊破了喉咙,或用金粉将自己的脸上涂得厚厚的,满满的,恐怕到头来连半个“廉洁”的果实也结不出来——恰恰相反,口号喊得越响亮“腐败”的果实将结得越多。
九月一日起,山西太原市副科级以上官员,本人和直系亲属操办的婚丧嫁娶、生日祝寿、国外留学、国外定居等喜丧事宜,必须全部进行书面报告。(中新社太原九月二日电)
或许,很多人将为太原市这一反腐倡廉的创举叫好,因为确实有不少政府官员喜欢借操办婚丧嫁娶之名而大行收贿或变相收贿之实。然而,若是有官员真如此这般,自然是触犯了国家的有关法律,应该接受相关法律的制裁,何须叠床架屋,利用行政的手段下发一个不痛不痒的通知,对官员操办婚丧嫁娶的事件进行所谓“规范”呢?
毕竟,操办婚丧嫁娶只是私人事务,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政府不应该也无权进行任何干涉。就算是政府官员,他或她在处理私人事务的时候,首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权自由地处置自己的财产,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或决定私人事务的处理方式,政府的职责是保护公民这些最基本的权力的实施,而不是利用种种冠冕堂皇的借口肆意侵犯这种权力——即便是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件时比阔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只要不违法,干你政府何事?
或许,有人会认为,婚丧嫁娶申报制度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没什么区别。其实,区别可大着呢。“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将对官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财产变动情况的监控数据,作为分析和衡量官员是否以权谋私或索贿纳贿的重要指标,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官员的任前财产虽属个人隐私,但当他或她进入政治公共空间时,却也成了公共事务——任前的财产申报相当于他或她与全体公民签订的一个暂时放弃关于自身财产的隐私权的契约,当他或她从政治公共空间退出时,这种最基本的人权又会得到恢复,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婚丧嫁娶的申报则不同:
其一,这一制度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由于送礼者所送礼金的多少以及他们与主办人的亲疏程度如何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而且,收受礼金多少算是“腐败”多少算是“正常”亲属、挚友的范围应该如何界定,都是一笔“糊涂帐”因此,签定这里头是否存在“猫腻”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就算申报了,你纪委具备这种鉴别能力吗?结果还不是这一制度形同虚设。何况,就算对官员每一次具体的操办婚丧嫁娶事件进行严密监控是可能的,恐怕也得耗费巨大的行政成本,实在是得不偿失。
其二,虽然动机是良好的,却也不能不说,太原市纪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的通知侵犯了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尽管为了预防政治公共空间官员腐败行为的发生,作为公民的官员必须让渡一部分基本的权力,如财产的隐私权,但这种个人权利的让渡应该是“必要”的,有节制的,并非其所有的私生活都应该置于公众或公共警察权力的监控之下。而且,让渡契约的签订应该发生在任职以前。太原市纪委对于官员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规制由于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是非“必要”的,而且是在官员任职期间强加于其头上的,有以公共权力侵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之嫌——在此意义上,这一规定也是违法的。
表面看来,此通知只是侵犯了少数公民(即作为官员的公民)的权利,其实却是对全体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的侵犯,同时也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它既侵犯——尽管这种侵犯往往是表面的——又无限扩张了官员的权力,而正是这种无限扩张的权力,将异化成一种无法无天的“合法暴力”成为使所有公民都失去安全保障的“社会公害”)——因为,如果政府拥有以“为”的名义任意侵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随意出台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政法规的权力,那么,任何公民的权利都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在政府“为”的名义下,任何公民都可能成为“被”(一言以蔽之“被剥夺”)的对象。
说白了,太原市纪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的通知不但是一种毫无实效的“廉政秀”而且是政府部门“违法乱纪”的产物。我们的政府天天喊着“反腐倡廉”如果政府行为和行政权力不纳入法制的轨道,甚至可以随意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打着“为”的招牌任意地侵犯公民的合法公益,纵使喊破了喉咙,或用金粉将自己的脸上涂得厚厚的,满满的,恐怕到头来连半个“廉洁”的果实也结不出来——恰恰相反,口号喊得越响亮“腐败”的果实将结得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