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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要有尊严地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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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安顺的枪案看来在一步步靠近事实的真相。由于官方在通报时并未公布认定“袭警”的直接证据,而多家媒体的独立采访中,目击者无一证实“袭警抢枪”的情节。在目击者的描述中,警察张磊拔出手枪,先后朝着天空和地面开了两枪,接着,直接朝着村民郭永华的头部开了一枪,郭当场倒地。此时,郭永华的堂弟郭永志上前询问原因,张磊朝着郭永志的腰背开了一枪,当时郭永志并未立即死亡,他朝着身边的一根电杆爬过去,张磊走上前,用枪顶着他的后脑再开一枪。

    看来事实的真相最初是被刻意隐瞒了的。其实这一点都不奇怪,任何人犯了错误,第一反应就是隐瞒、掩盖,从幼儿园的小朋友到百岁大师莫不如此。本能的反应之后,就要权衡利弊得失,是坦然的承认好呢,还是坚决抵赖好?评估的核心不外乎就两个字:利益。

    张磊枪击村民这件事是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身为执法人员,如果在执行公务时故意杀人,可谓情节十分恶劣;致两人死亡,可谓后果十分严重。如此罪行,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毫无疑问的。作为警察,应该是具备这样的法律常识的。张磊身为派出所副所长,大小也是个领导,应该比普通警察具有更高的职业素质,更应该具备这样的法律常识。

    因此开枪的性质就至关重要了。是英雄还是罪犯,是天使还是魔鬼,是天堂还是地狱,一切都取决与开枪的性质。本来在英雄与罪犯之间还是有很大的缓冲余地的,比如意外事故,比如处置不当等等。毕竟警察也是人,是人就会犯错误。但是作为光荣的人民警察,怎么会犯错误呢?既然连错误都不会犯,成为罪犯就更不可能了。所以一旦产生了后果,警察就只有当英雄的份了。警察要当英雄,付出了生命代价的人民自然就是罪犯了。但要当英雄,就必须掩盖事实真相,把被击毙的村民描绘成袭警的暴民。

    2003年公安部五条禁令中规定,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如果张磊属于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他的上级和上级的上级都要承担责任的。责任其实也不大,不就是引咎辞职或者撤职吗?相对于两个人的生命来说,简直不值一提,但是在他们的眼里,显然他们的官职更重要。因此张磊和他的上级以及上级的上级合谋掩盖真相几乎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好在他们要一手遮天还有难度,这不,他们的狐狸尾巴不是慢慢露出来了吗?

    让我倍感悲哀的是,在目击者的描述中,张磊对郭永华喊“跪倒,否则我毙了你”郭永华说“我没有犯法,你不敢开枪”但是无情的枪声响起了,野蛮地剥夺了一个屁民的生命,更击碎了无数屁民对法律的信赖。

    人类把自己称为高等动物,是自觉比其他动物更高级的。就像学校的命名,小学上面是初中,初中上面是高中,高中上面是大学,大学统称为高等教育。按照哲学的定义,动物是人的普遍性,高等是人的特殊性。只是这特殊性是不是一定高等倒有疑问。人类虽然已经逐渐学会了放弃丛林法则,但是动物的本性还是会在不知不觉中暴露出来。当这种本性和不受制约的权力结合起来,必然是飞扬跋扈,为所欲为。

    公民有免于恐惧的自由,也就是说人是有尊严的,这才是人真正区别于其它动物的地方。当郭永华说“我没有犯法,你不敢开枪”时,正是基于这样的信念。郭永华的要求应该是很低的,时髦的说法就是底线,一个屁民生存在这个世界的底线。我没有犯法,所以你不能侮辱我,威胁我,强迫我。但是权力往往是不容挑战的,郭永华不得不面临两难选择,要么放弃尊严,要么放弃生命。

    我想郭永华是不想放弃生命的,他之所以愿意堵一把,是基于对某些规则的信赖。如果他知道事情的结果,说不定会改变主意。遗憾的是他再也没有这样的机会了。我们这些活着的人,已经看到了郭永华的下场,我们要如何选择呢?这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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